其他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002015
权力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初审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四、其他规定…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注销等采矿登记项目,下一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对象 采矿权(申请)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