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20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采矿权登记初审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1.《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4月鲁国土资字〔2011〕508号)“四、其他规定…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抵押备案、注销等采矿登记项目,下一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需对申请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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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采矿权(申请)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