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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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改)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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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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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