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未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房地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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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修改)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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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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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