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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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修改)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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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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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