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1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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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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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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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