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019
权力事项名称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闭井口,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