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3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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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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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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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