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032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修改)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