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3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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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测绘法》(2002年8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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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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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