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2064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代治理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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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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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地环储量科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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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