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2064
权力事项名称 代治理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地环储量科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