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2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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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5月国土部令第53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第十四条第一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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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土地资产监管中心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