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1002003
权力事项名称 耕地开垦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22日通过) 第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开垦、整理;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五条: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耕地开垦费由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其中,依法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省财政,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

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整理中心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