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2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土地租金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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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和《枣庄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也对土地租赁作了明确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第55条“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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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国土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土地资产监管中心 |
实施对象 | 所有土地承租方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滕政办发【2013】13号 划拨方式取得的各类生产经营性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土地租赁范围内的土地,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及《国有土地租赁审批表》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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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