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404301-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公司或企业登记费和变更费征收 | ||
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实施依据 |
《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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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内设各工商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五十元。变更登记费、年检费的缴纳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价费字[92]414号,鲁价涉字[92]401号转发,计价格[99]17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