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445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公益活动中对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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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8号)三十条第三款:“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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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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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