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4455
权力事项名称 在经营性服务中对使用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经营性服务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