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4454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活动中对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