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4453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销售活动中对使用掺杂、掺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纤维制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