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445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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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保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应当对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原辅材料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服原辅材料验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等;
(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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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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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