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445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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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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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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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