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24445
权力事项名称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