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2444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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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5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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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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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