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34350 | ||
权力事项名称 | 特定行业经营者对违法广告不予制止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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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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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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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