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34349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法向他人发送广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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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四十四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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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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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