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34347
权力事项名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以及未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