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3434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以及未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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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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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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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