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34346
权力事项名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兼营广告登记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