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34346 | ||
权力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兼营广告登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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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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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场监管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实施对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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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