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34353
权力事项名 发布广告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实施主体 市场监管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局

实施对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