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7043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经纪人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4号)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经纪人的登记管理;(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经纪行为,对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三)指导经纪人自律组织的工作;(四)国家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合伙经纪企业。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第十条: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 |
||
实施主体 | 市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内设双生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