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8043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问题举报的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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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2000年7月8日修订)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2.《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10月财行〔2001〕175号)第二条“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第七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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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局 | 承办机构 |
内设各办案机构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不予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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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