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6504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实施主体 市规划局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室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