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5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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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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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4日通过,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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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监察室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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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