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6514
权力事项名称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规划局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室

实施对象

设计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