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51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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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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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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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监察室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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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