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6517
权力事项名称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损坏或者拆除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街区等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园林绿地、河湖泉水系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实施主体 市规划局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室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