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65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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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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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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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监察室 |
实施对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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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