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6521
权力事项名称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规划局 承办机构

规划监察室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