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30652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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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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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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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规划局 | 承办机构 |
规划用地室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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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