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10-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中介机构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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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的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