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10-002
权力事项名称 对中介机构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的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