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10-004
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的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