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10-0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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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的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