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09-001 | ||
1权力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售、倒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护照法》(2006年4月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主席第50号令)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5月国务院颁布)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四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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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