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09-001
1权力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售、倒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护照法》(2006年4月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主席第50号令)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公安部公布)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5月国务院颁布)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四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单位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