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09-002
权力事项名称 对弄虚作假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护照法》(2006年4月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主席第50号令)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单位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