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09-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弄虚作假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护照法》(2006年4月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主席第50号令)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通过,1994年7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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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单位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