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
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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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