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02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