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11
权力事项名称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公安局
实施对象 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