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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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公安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