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驾驶拼装、已达到报废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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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