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五十八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依据第101第1、2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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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机动车驾驶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