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3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批准后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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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机动车驾驶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