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34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或者难以移动的,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警大队
实施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