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36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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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机动车驾驶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