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37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警大队
实施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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