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38
权力事项名称 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未保持清晰、完整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未端正并保持清晰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警大队
实施对象 机动车驾驶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