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139 | ||
权力事项名称 |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未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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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