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139
权力事项名称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未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交警大队
实施对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