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111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修改)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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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交警大队 |
实施对象 | 非机动车驾驶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