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11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扣押财物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2、《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修正)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九十一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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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派出所 |
实施对象 | 涉案财物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