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202
权力事项名称

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实施主体 市发改局 承办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局

实施对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