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2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基本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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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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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计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证明的。具有第(三)项情形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登记备案证明,并告知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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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发改局 | 承办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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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